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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723号

发表时间:2024-10-06 15:23:17 信息来源:OB体育 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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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723号


申请人:高某峰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OB体育 分局

地址:OB体育 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等问题)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未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非法获取申请人手机号及短信内容推广赌博APP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但一直未作出相应处理结果答复(包括相关受案/立案文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举报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反映其于2023年2月收到被举报人向其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发送含有赌博内容的广告,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奖励。

二、现无初步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举报有违法犯罪事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从现有证据来看,申请人仅反映了被举报人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短信,暂无证据表明该短信内容涉及违法犯罪,且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现有证据未反映有需要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三、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方式救济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短信,依法应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认为有违法行为的,再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同时,申请人也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救济。

四、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的处理情况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仅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并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被申请人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投诉举报情况、现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能视为报案,属于信访事项。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此次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的事项,属于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针对该事项的处理不服,申请人应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可向其他部门反映或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于2024年2月25日、2月27日、2月28日收到短信息,申请人点开短信中的链接,页面显示为“某某娱乐”,经了解为一款赌博类游戏app。申请人向通信管理局举报,通信管理局告知短信实际发送人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申请人诉求为赔偿20000并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举报奖励。

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核实相关情况。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等问题)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仅提供被举报人向其发送的一条短信,未提供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被申请人经调查,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需要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本府认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向其发送过一条短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举报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失。被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核查情况,认定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应由被申请人查处的违法行为,并以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存在不当。鉴于该不当之处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府仅予指正。被申请人今后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减少行政争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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