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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OB体育 泰美丽健身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5〕1888-1893号)

发表时间:2025-06-26 10:40:03 信息来源:OB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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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OB体育 泰美丽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蔡唯杨、刘莹、谢幸娟、陈志强、杨春艳、黄悦琳诉被申请人广州OB体育 泰美丽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1888-1893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6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分别为:蔡唯杨2021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0日、刘莹2021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谢幸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陈志强2022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30日、杨春艳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黄悦琳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6位申请人的工资或工资差额:蔡唯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5986元、刘莹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8647.58元、谢幸娟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4550.42元、陈志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46190.53元、陈志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9142元、杨春艳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5805.55元、黄悦琳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9641.25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幸娟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0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志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525.43元;

  五、驳回申请人蔡唯杨、刘莹、陈志强、杨春艳、黄悦琳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OB体育-OB体育官网 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OB体育 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刘春慧,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B体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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